20多年時間,山西建成127處森林公園,分布于全省11市86個縣(市、區),這一數字讓山西在全國9個森林公園總數超過100處的省份中位列第七。 可以說,森林公園的建設,不僅展示了一幅幅山西好風光的秀美畫卷,還成為美麗山西建設的窗口和亮點,成為自然文化資源保護的核心,成為森林生態休閑公共服務事業發展的重點。 作為資源大省,經濟發展與林業生態建設矛盾突出的現象一直存在。在現代化進程中,既要保護生態、節約資源,又要實現綠色發展,難度之大可想而知。特別是對于近年來森林公園顯現出的生態休閑公益事業屬性,森林風景資源等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屬性以及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教育屬性,更讓山西省委、省政府清醒地認識到:要促進森林公園持續發展,必須有“法”可依。只有推進森林公園管理的法治化進程,才能使森林公園更好地發揮其自身價值,促進森林公園事業的健康發展。 正所謂: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 實際上,早在多年前,山西省委、省政府就曾印發《關于實施生態興省戰略 加快推進林業改革發展的意見》、《關于加快城郊森林公園建設的意見》、《山西省林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等一系列文件法規和制度。也正是有了這些法規和制度,才為之后的森林公園立法工作鋪平了道路。 山西省森林公園條例研討會 2013年8月1日,《山西省森林公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只帶有促進和規范森林公園發展使命的“靴子”在經過10年規劃、3年努力、1年突擊的情況下終于“平穩落地”,并于10月1日施行。 《條例》共分總則、規劃建設、保護利用、服務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計六章四十二條。 “《條例》從明確性質、全面保護、提升管理、保障發展等多個方面做了具體規定,其中涉及3個首次。”山西省森林公園管理中心主任申歌聞告訴《中國綠色時報》記者,第一個首次是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保護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嚴格保護、科學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林業主管、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運行機制。“這是我們首次以法規確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保護屬于社會公益事業,為財政投入建設資金、提供管理保護經費,打開了渠道。在這一條中,還明確了城郊森林公園的性質和概念。以法規形式界定為‘地處城鎮周邊、政府組織建設的森林公園統稱為城郊森林公園’,確定了其地處城鎮周邊,便民森林生態休閑服務的屬性。”第二個首次是第一章第五條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所屬森林公園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正是這一條,解決了許多市、縣長期以來缺乏森林公園主管機構的難題,打開了持續發展之門,使主管機構的設置、成立、經費保障、行使職權有法可依。”第三個首次是第二章第十六條中明確規定,森林公園應成立管理單位,進行法人登記。國有林單位設立的森林公園和政府籌資建設的森林公園,其管理單位應當進行事業法人登記,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職責不得委托他人行使。“這一條,為解決長期以來管理主體缺失的現狀,也為基層成立管理單位,加強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據。并對森林公園管理權的行使做了限制。” 隨后,申歌聞又對《條例》的亮點部分做了進一步闡釋。
山西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世文在太岳山國家森林公園立法調研
權責明晰,是實現規范化管理的首要條件。對此,《條例》在第一章第四條、第六條中明確規定了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分層管理的制度和職責。其中第六條,確立了林業主管部門管理森林公園的主體地位,防止管理主體和森林公園脫鉤錯位。 申請設立森林公園,有著怎樣的審批程序?批準后,管理不到位怎么辦? “這在《條例》第二章中都有明確的規定。”申歌聞表示,第二章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提出,在國家森林公園之外,設立省、市、縣三級審批制度,并由同級政府審批,提升了審批層級,增強了森林公園社會公信度。第十五條規定,因管理不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森林風景資源受到嚴重破壞,景觀質量明顯下降,達不到森林公園設立條件且無法恢復的;批準設立后三年內未進行建設,保護和管理措施得不到落實的;林地性質或者主要用途發生重大改變,無法繼續保護和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的其他情形共4條撤銷情形,強化了森林公園的管理手段,警示效果明顯。 保護是森林公園持續發展的重中之重。在《條例》中,不僅明確了保護任務,還嚴格了保護內容和辦法。其中,“保護”兩字共出現了24次。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指出,以森林風景資源為重點,明確了保護的對象、范圍、內容、方法和方式,在古樹名木、撫育采伐、風景林培育、自然景觀景物、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林地征收占用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并要求從總體規劃開始,就詳細規定保護條款,做到全方位、全過程的保護。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良好的服務既能創造差異,也能創造更多的附加值。因此,加強服務管理至關重要。第四章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從建設標準的制定、建設、園區管理制度完善、日常監督、現代服務、人員培訓、門票減免優惠、免費開放、標識標牌設置、無障礙設施建設、游客容量限制、應急機制建設等16個方面做了系統規定,涉及面廣、內容具體、可操作性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現代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凸顯了行政管理重在服務的現代行政管理理念。同時,第三十五條還明確了收費管理的規定,森林公園門票收入的3%統一上繳省財政,統籌用于全省森林風景資源調查、監測、建檔和森林公園的管理工作。這些都為推進全省森林公園綜合協調、平衡發展,確定了財政資金來源。 “總之,《條例》的制定,將森林公園建設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是全省順應時代和人民要求,拓展生態空間、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早日實現美麗山西宏偉目標的有力舉措。”申歌聞表示。 (本文圖片由山西省森林公園管理中心提供) |
(作者: 張紅梅 李吉龍) (編輯: 張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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